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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执行难的“奥秘”:福建一起马拉松执行案的二十年


作者 | 刘虎


2021/01/21

本文约3913字,阅读约需8分钟


2001年2月,福州中院就一起借款案作出民事判决,确认福建省福联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辽宁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后文称“福联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建行200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福建华兴实业公司(现更名为福建省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后文称“华兴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这个本世纪初的判决生效迄今已经整20年,债权人却仅拿到了少部分本金,大部分债权在法院已有足额冻结款项的情况下仍未实现。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很明确:‘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个标准也是全国统一的。但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华兴公司连续提了12年的执行异议,不愿付钱,福州中院就纵容它,一直按兵不动。”债权人说,“这恐怕也创下了一个执行难上的纪录。”
 
解剖这起“特色”的执行难案件,让我们先来看看二十年来发生了些什么。

福州中院。建行与福联、华兴两公司的债务执行案已在此走过二十年。刘虎 摄

 
 

01

当上被告不应诉,国企被缺席裁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华兴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是福建省国资委下属企业,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经营范围包含:以独资参股、联营形式兴办经济实体;工业生产资料,五金、交电、化工,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建筑材料,针、纺织品,百货,工艺美术品;企业管理、财会、审计、统计咨询;信息服务。
 
2000年3月,福联公司向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贷款2000万元,华兴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福联公司未能还款,建行将两公司诉至福州中院。华兴公司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这在法律上被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福州中院经缺席审理,2001年2月作出“(2000)榕经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判令福联公司偿还建行的200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华兴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因两被告未履行义务,建行申请强制执行,福州中院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福州中院于2002年1月17日作出“(2002)榕执申字第23号”民事裁定,认定建行与福联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福联公司首期先付本金、利息及执行费共825万元,剩余欠款由福建省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后文称“神龙集团”)及福州幸运股份有限公司(后文称“幸运公司”)分别以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上的一块土地及其上房产做担保,免除华兴公司的还款连带责任。但其后,建行又对此提出异议,称其委托代理人仅为一般代理,而非特别授权,在执行和解笔录上签名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效民事行为。2002年4月16日,福州中院作出“(2002)榕执申字第23-1号”民事裁定“认为申请执行人反映情况属实”,撤销“(2002)榕执申字第23号”民事裁定。
 
对华兴公司而言,这意味着:兜兜转转又回到判决书原点,仍应当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福建省华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刘虎 摄

 
 

02

判决八年后开始提执行异议,不愿付钱

 
 
2004年1月15日,福州中院作出“(2002)榕执申字第23-3号”民事裁定,认定被执行人福联公司仅履行首期款825万元,其余各期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该院申请执行担保财产,该院启动了执行担保财产程序,但与此同时,福州市政府拟收储神龙集团用于担保的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承诺该土地收储补偿款优先拨付本案欠款。因土地收储工作尚在酝酿中,该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合议庭研究,发放债权凭证,待土地收储工作运行后恢复执行。福州中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09年9月,债权被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后,东方资产公司向福州中院申请恢复执行。福州中院恢复执行,并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榕执恢字第5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华兴公司位于福州市马尾保税区的一块土地。
 
华兴公司不服,向福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该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7日进行听证。华兴公司提出,建行与福联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案外人神龙集团和幸运公司已经以土地和房屋作为还款保证,中院据此已免除华兴公司连带担保责任,华兴公司在收到裁定书后也相应解除了福联公司的关联公司向其提供的质押担保。
 
华兴公司认为,其自此就不再是该案民事法律关系对象,不应当承担任何连带偿还担保责任,也不应当再被列为被申请人。此外,执行和解签订后,建行和福联公司已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建行接受了首批还款和对神龙集团及幸运公司的执行标的物的查封。建行已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对其代理人超越权限的行为予以追认,其后以“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反悔,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华兴公司认为,福州中院作出“(2002)榕执申字第23-1号”裁定书明显不当,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华兴公司不是本案被执行人,应解除对华兴公司财产的查封。
 
2013年11月20日,福州中院作出“(2013)榕执异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华兴公司的异议申请。华兴公司又向福建高院申请复议,福建高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闽执复字第37号”执行裁定,撤销福州中院执行裁定,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查。

福建省高级法院。刘虎 摄 
 
其间,经过多次债权转让,福建东盛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后文称“东盛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被裁定为“(2000)榕经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东盛公司随即申请冻结华兴公司在民生银行账户上的3300余万元存款,并解除对华兴公司土地的查封。2017年12月28日,福州中院作出裁定:冻结华兴公司3331万元存款,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
 
2018年4月10日,在福建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四年多后,福州中院才重新作出“(2014)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再次驳回了华兴公司的异议申请。华兴公司于同月23日向福建高院提起执行异议复议。

 
 

03

最高法执行局介入两年,仍无结果

 
 
东盛公司对如此拖沓的执行感到无可忍受,上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请求关注这起案件。
 
其时正是周强表态“解决全国法院执行痼疾”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攻坚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就此案下达了督办函。截至目前,距华兴公司提出复议申请已经两年多了,福建高院尚未作出复议裁决。
 
在福州中院“(2014)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就华兴公司疑问作出答复“异议人提出(2002)榕执申字第23-1号民事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02)榕执申字第23号民事裁定已被(2002)榕执申字第2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已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后续相关裁定将华兴实业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异议人提出其追偿权严重受损的问题是属于连带责任追偿权实现的范畴,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其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之后,华兴公司在《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继续提出:
 
“福州中院(2002)榕执申字第 23-1号裁定违反过错归责原则。经办法官对各方代理人的权限进行审查是最基本的要求,为何会发生签署和解笔录的代理人超权限的错误?对于如此巨额的债权,建行竟在如此重要时刻出现代理人超权限签署和解笔录的疏忽?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后果应由过错方承担。福州中院却将建行的管理过错及经办法官审查过错转嫁给复议申请人,让复议申请人承担不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明显不公!
 
“福州中院作出(2000)榕经初字第 388号民事判决后,复议申请人即与福州中威实业有限公司(系福联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由中威实业提供其在福建省华兴信托投资公司的存款单为复议申请人的连带担保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金额2100万元整。即使复议申请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该存单质押当时足以抵偿债务本息,复议申请人不会受到损失。福州中院作出免责裁定后,复议申请人继续控制、持有质押存单于法无据,同时基于尊重司法权威,对司法机关作出的法律生效文书充分信任解除了反质押担保。现福州中院又裁定要求复议申请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复议申请人承担,显失公平,于法无据。”
 
华兴公司认为,如果福州中院没有作出免除复议申请人连带保证责任的裁定,复议申请人不会解除反质押担保。福州中院后又作出相反裁定,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复议申请人承担。且福州中院超标的查封了其财产,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国有资产面临流失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东盛公司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华兴公司已经拖了二十年不愿承担责任,还拿“国有资产流失”的大帽子唬人。既然冻结了其存款,就应当执行。

福州西湖边的五星级酒店福州西湖大酒店。华兴公司拥有这家酒店50%股份。刘虎 摄
 
“我们愿意提供担保。如果执行错误,法院可以执行回转。”东盛公司执行董事张合宾说。
 
东盛公司认为,华兴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只是为其阻碍法院的依法执行找借口:
 
“华兴公司提出:建行与福联公司已经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约定免除华兴公司的还款连带责任。但这个裁定已被否决,2002年4月福州中院作出新的裁定书,认定执行和解无效;福州中院在其后的多个裁定均将华兴公司列为被执行人。
 
“神龙集团及幸运公司自愿为福联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不能视为建行对和解协议的追认,建行已经明确表示了不认可和解协议。
 
“即便按照华兴公司所声称的多次对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提出异议,也都是在2009年之后提出的。而福州中院作出认定执行和解无效的裁定书是2002年4月作出的。在长达7年的时间内,华兴公司却没有任何异议的表示和行为。由此可见,华兴公司并不是真正认为执行和解有效。”

兜兜转转的二十年马拉松执行文书(部分)。刘虎 摄
 
东盛公司吁请两级法院对此案早做执行了结,“已经执行了整整二十年,不能再拖下去了!”
 
一位国内资深金融资产投资业内人士告诉笔者,打包处理的不良资产或金融机构打包处置的抵押物,即“不良资产包”,暗含了各种问题,很多新入行的企业主误以为用很低的折扣购买这些资产包极为划算,但往往因为遭遇执行中的各种大坑、巨坑,碰得头破血流,非但赚不到钱,连成本都难以收回。
 
“如果在债权流转中,接盘民企总是大喊吃亏,长期以往,就没人愿意接手不良资产了,卖不出去了。这对金融资产处置是不利的,甚至是灾难性的。”这位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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